在台灣,高空工作車屬於法規特別管理的機械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章「車輛機械」裡,有專門的「高空工作車」一節。操作人員也必須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一、操作人員要受 16 小時訓練
- 依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第 14 條,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 16 小時的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- 課程包含相關法規、構造與原動機、作業裝置使用及運轉,以及 8 小時的操作實習。
- 這項 16 小時規定在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,自 111 年 7 月 7 日起實施。
二、事故最常見的原因
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研究指出,民國 99 年到 110 年之間,與高空工作車有關的致死重大職災共 46 件,其中墜落 35 件,約占 76%。其他還有被夾被捲 5 件、感電 3 件。
墜落的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員站上(攀爬)護欄,或跨過護欄到其他位置。重大職災的原因中,未接受必要教育訓練 32 件、未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具 31 件、未訂定或落實作業計畫 28 件。
三、現場防墜重點
- 不要站上或跨過護欄:高度不夠就換更高的車,不要墊東西、站護欄。
- 穿戴安全帶:依現場規定繫在指定的掛點上。
- 先訂作業計畫:確認作業位置、行駛路線、地面承載和周邊障礙物。
- 注意上方電線:靠近架空電線時要保持安全距離,避免感電。
- 不要超載:人員、工具和材料的總重量不能超過工作台的額定荷重。
- 注意周邊車輛:作業範圍要圍起來,避免堆高機或車輛撞到高空車。
- 落實檢查:作業前檢點和定期檢查都要做,發現異常立刻停用。
以上整理供一般參考,實際作業請以最新法規和現場安全規定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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